华南师范大学工会关于非在编教职工入会手续的若干规定
2013年07月15日 00:18:57 浏览次数:
随着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单位聘用的编制外的教职工不断增多,根据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上级工会的要求,要尽可能吸收各单位的非在编教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因此,校工会要求各部门工会做好这些非在编教职工的入会工作。
一、凡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的非在编教职工,可吸收他们加入工会组织。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非在编教职工应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部门工会签署意见,上报校工会审批,经批准入会的非在编教职工发给工会会员证。
二、由于这些非在编教职工是由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关系不在学校财政,因此,依据《工会法》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按这些非在编教职工每月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所拨经费,60%由基层工会(学校工会)留用,40%上交上级工会(省教育工会),目前,各单位只需拨交学校工会留用部分。具体办法如下:
1、拨交工会经费的计算:由于各单位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工工资不等,我校统一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8年起为每人860元)。各用人单位应拨交的非在编教职工会员工会经费为每人每月17.20元。上交学校工会的60%部分为10.32元。2、拨交经费时间:原则上每年拨交一次。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把本单位全体非在编教职工会员名单造册,并按上述标准计提工会经费,一次性把应上拨校工会的全年的工会经费总额在3月底前上交学校工会财务。学校工会财务将出具正式收款收据,供各单位报账。3月份后入会的非在编教职工会员,按完成入会手续当月至次年2月底的实际时间另外计交。
3、学校工会收取的非在编教职工会员工会经费,纳入学校工会每年的行政拨交经费项目,由学校工会依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三、非在编教职工会员应依法交纳会费,会费计算标准为本人工资总额的0.5%。由各部门工会组织委员负责收取。收取的会费全部上交学校工会财务,校工会将全额转入各部门工会会员活动费账内,由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时支配使用,但要办理费用支借和报账手续。
四、各单位到学校工会财务缴交上述两项费用后,请把财务处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连同非在编教职工会员名册送交校工会记账及备案。
五、本规定由2008年3月18日起执行,原《华南师范大学工会关于临时会员入会手续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华南师范大学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