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负责人就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答问
2013年10月26日 22:37:47 浏览次数:
(来源:新华社)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就此次工会章程修改的内容、意义和必要性,记者专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赋予了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为使工会工作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有必要对现行的《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
此次提交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共有31处修改。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的?
答:《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
一是从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方面。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充分证明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相关规定,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二是提出了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工会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维护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参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确定了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即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是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的。
三是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四是体现了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了“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内容。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如何加强基层组织领导体制建设的?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乡镇(街道)企业和职工大量增加。根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到2012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达到13489家,占乡镇(街道)数的33.33%。
近年来,各级地方工会坚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促进了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水平的提高,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如何强化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的?
答:《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它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在不得随意改变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产权关系”的内容。这一规定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营造工会资产监管的良好环境,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