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

发布时间:2014-04-11 18:51: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满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和农民工,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参加本计划必须是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入会须一次性缴纳会员费10元),且尚未发现患有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以及其它各种癌症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本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集体参保,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办理。

  第四条 保障费及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5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三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45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原发性乳腺癌。

  2.原发性卵巢癌。

  3.原发性宫体癌。

  4.原发性宫颈癌。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四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

  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各种癌症。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超过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保障对象的女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四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会员名单”的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和“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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