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租房承租权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夫妻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如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解或判令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水、电、煤气、卫生、管理费等。如原承租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而且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亦可调解或判决公房承租方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以一次性经济帮助,使无承租权一方可另外租房居住。
4、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租赁关系的处理问题: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同意,才可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权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5、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的处理问题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房屋面积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令双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可在照顾抚养子女,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房屋部分产权分给一方,而由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要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亦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