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警方通报称,(2013年)2月28日下午,接到一女子韩某(17岁)报警,自称26日乘飞机到深圳见网友,后在坂田万科第5园被人非法拘禁并性侵,28日趁犯罪嫌疑人不注意逃了出来。当日警方已经介入展开全面调查。嫌疑人陈某(非深圳人)四十岁左右,从日本留学回来,在网络上交友结识受害人。【深圳疑发性奴案 女子手脚被绑关在狗笼里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03/11/c_124443118.htm】
案例点评:
本案受害人因轻信网友、不知采取自保措施而遭受了双重侵害——人身自由受侵害及身体健康受伤害。针对本案侵害人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前者通过公权力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实现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阻遏同类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直接的对受害人的救济;后者通过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两种救济方式都是事后的救济,而且依赖于公权力机关成功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及侵害人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即便两种救济都能实现,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与损失也无法完全得到弥补。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对侵害人责任的追究以及对受害人的救济,都无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即无法绝对的保证人们的权利不受侵害。避免权利受侵害,人们自身的防范意识与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在上述案件中,若受害人不与陌生网友见面,或不与陌生网友在私人隐秘的场所见面,或不单独与陌生网友见面,都可能不会成为受害者;又或者,受害人若能将自己的行踪告知亲友或朋友,一旦失去联系,亲友或朋友会及早报案,或可以及早得到解救避免伤害或持续伤害的发生;又或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父母能履行好监护职责,阻止受害人与陌生网友见面,也可避免伤害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虽不必视陌生人为敌,但与陌生人接触时的安全防范意识至关重要。笔者十多年前在西班牙亲历的一件事令到笔者对日本女子的防范意识感触至深。笔者2000年底在西班牙马德里学习期间,某周末到马德里附件的城市托雷多参观,傍晚准备回马德里时路遇两位日本女孩前来问路,交谈中得知,她们是日本某公司职员,利用周末到西班牙自助旅游,要回马德里的宾馆。我们的车正好有空位,因此搭上两位女孩回了马德里。回到马德里后,我们团的男生邀请两位女孩上酒吧宵夜。女孩犹豫了,但似乎刚得到帮助,不接受邀请也不好。犹豫中,她们问同为女性的我是否参加,得到肯定答复后,她们商量了下,接受了邀请,但提出跟我们先拍张合影,拍完合影后,她们回到宾馆把相机留在了宾馆才跟我们一同出外宵夜。这两位女孩这一系列防范行为当即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也令我对她们刮目相看。出门在外,善于保护自己,才能走得好,才能走得远。
(点评人:曾二秀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妇女权益法律咨询中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