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政策、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
(1)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均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二、宪法性法律依据。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
(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与保障。
(2)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其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年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3)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其第59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宪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