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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华南师大首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华南师范大学应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2、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3、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4、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1、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现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2、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等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3、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教职工代表

    1、教职工代表以院、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以全校教职工平均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产生代表,教师、工程技术人员8:1,干部l2:1选出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2、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决议;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3、教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代表应当和本单位的广大教职工保持密切联系,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推行工作,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代表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四、组织制度

    1、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2、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要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3、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4、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教代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或几个代表小组联组成立),选举正、副团(组)长。

    代表团(代表联组)的活动内容和任务:

   (1) 经常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协助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种活动。

    (2) 系(所、室)代表团团长参加行政会议,定期召开代表会议,围绕学校各时期中心工作,及时向代表传达贯彻国家、学校的方针、政策、法令;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行政领导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行政推行工作。

    (3) 组织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各种活动,总结,交流当好人民代表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意见和要求综合整理,向教代会常委会反映。

    6、教代会根据需要成立生活福利工作、人事组织工作,教学科研工作等三个审议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机构

    1、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二人和委员十人共十五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3、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 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

    (3) 指导教代会选出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审议委员会、人事组织工作审议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有计划地组织座谈会,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就学校当前的重要问题作报告,进行讨论,对一些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也可以召集全体代表开会,进行讨论。

    (5)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视察”是为了研究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常务委员会有权请有关单位就某项工作向代表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促进他们为教职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6)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4、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2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5、常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仅作试行,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充实这种民主管理制度。

    附注:此《实施细则》制定以来,整体没有作过修改,但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些具体做法已作了修订。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    

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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