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评论员: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年前的7月5日,《劳动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颁布了。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终于有了劳动基本法,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调整终于有了坚强的法律依据、规范和保障。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颁布20年来,为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推动劳动关系公正和谐,促进劳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础,从法律层面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法治新时代。

  20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日渐深化、所有制结构不断调整,劳动领域面临诸多复杂而艰巨的挑战。正是因为有了《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质量逐步提高,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作时间有所规范,超时劳动得到遏制,休息休假初步落实;最低工资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不断发展,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持续向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日渐提高……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断得到加强。实践证明,《劳动法》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有着巨大能量的法律,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压器”。

  《劳动法》的能量,在于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需要破除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行政分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又需要规范非公企业无序用工行为。《劳动法》规定了统一劳动标准和民主协商规则,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特别是坚持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

  而统一、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又有效调动了劳动者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强大活力。

  《劳动法》的能量,在于它切准了劳动关系的“脉”。“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立法当体现向劳动者倾斜的利益重整原则。《劳动法》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宗旨,并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规则,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成为当之无愧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神”。

  《劳动法》的能量,在于它奠定了劳动法制建设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范来保驾护航。《劳动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范,不仅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依法运行提供了遵循,而且填补了我国一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劳动基本法的空白,从而为后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了立法方向、提供了立法依据,促进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彰显了其劳动领域母法的地位和贡献。

  走过20年的风雨历程,见证了沧桑巨变的《劳动法》依然富有生命力。但是,贯彻实施《劳动法》、推进劳动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今天,劳动关系必将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劳动关系深层次矛盾也必然会在改革一定阶段集中显现,如何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是一个紧迫而又艰巨的重大使命。

  正因如此,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当成为我们进一步牢固树立劳动法制精神,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劳动法律制度的一次续航加油。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组织,尤其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劳动关系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推进工会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只要与《劳动法》相关的每一个用人单位、每一个职工,每一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能够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都能够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法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必将拥有幸福安康的劳动人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经济格局,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这,正是对《劳动法》颁布20周年的最好纪念!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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