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在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5年05月06日 14:45:32 浏览次数:
(2014年7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胜俊
同志们: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会,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回顾和总结这部法律的历史作用和价值,这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劳动关系在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上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法》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创造了改革条件。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缺失,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急需破除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行政分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同时规范非公企业用工制度,1994年《劳动法》为此应运而生。《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统一适用劳动法。从此,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为建立统一、公平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制规则,为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同时,为公有制企业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用工方式在法律制度上提供了依据。《劳动法》确立了国家鼓励就业、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市场化的劳动用工体制,确定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市场化管理原则,建立了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商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
《劳动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当时,外资企业、港台企业、私营企业大量涌现,适用于这些企业的劳动立法几乎空白,在工时、工资、安全卫生等劳动基准,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市场协商规则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
1994年《劳动法》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为立法宗旨,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规则,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起到重要作用。
《劳动法》为劳动关系法治化,建立健全劳动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市场化与法治化相生相伴、相辅相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只有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制度,才能保证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合法、行为合规,竞争公平、合作和谐,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劳动法》通过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行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的机制体制,设计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架,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依法运行提供了遵循,总体上解决了劳动关系无法可依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打下了坚实基础。《劳动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劳动基本法,填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空白。《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了立法方向和原则。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努力,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作时间有所规范,超时劳动得到遏制,休息休假初步落实;最低工资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不断发展,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持续向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不断得到加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将进一步市场化和法治化,劳动关系深层次的矛盾在改革的一定阶段将会集中显现。能否按照《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成为影响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劳动法》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必须进一步推进其贯彻执行,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制度,准确解读和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八大明确作出了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决策,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各级人大要充分认识劳动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对劳动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对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劳动基准、公司管理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改工作,努力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客观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加强劳动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发展完善。要加大对制定劳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劳动法规的监督,及时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要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劳动关系双方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建立和协调劳动关系,面对和解决劳资矛盾,依法理性主张权益、表达诉求。
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劳动执法监察,不断丰富和创新发展执法监督方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履行好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遵循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规则制定、市场监管、提供服务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市场调节方面,要提供充分必要的服务和引导,增强规则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适度合理地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尤其是要强化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监察职责,严格依法查处各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制,共同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同志们,贯彻实施以《劳动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具体体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设,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