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教代会提案督办制度
2018年03月29日 10:03:55 浏览次数:
1、每年在教代会年会召开前一个月至举行期间征集代表提案,所有提案由教代会秘书处汇总后分类统计编号。
2、征集的提案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进行审理,审理前一周把原始提案放至教代会常委和提案审理委员会委员手中。
3、召开由教代会常委和提案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的提案审理会议,对所有原始提案进行审理,确定最终立案的提案,并将未能立案的原始提案作适当处理。提案审理意见于审理后一个月内知会提案人,对不能立案的提案要作充分的解释。
4、教代会秘书处将已经立案的提案,根据各负责督办的校领导的责任归属范围进行重新编号,由教代会主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并分送给各负责督办的校领导,各校领导签名接受提案督办任务。
5、所有提案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在提案办理期间,教代会根据提案主要涉及的不同类型的问题,分别举行由负责督办的校领导、负责办理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案提交代表以及教代会代表参加的提案办理沟通会,共同商讨问题的解决办法,以增大提案办理的透明度和针对性,体现校务公开、民主参与的精神,提高提案落实的效率和质量,增强教职工与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6、教代会秘书处必须及时将各提案的办理结果知会各提案代表,并收回各提案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及有关的意见,按时完成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书,教代会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教代会常委会。
7、将已经立案的提案、提案督办负责领导的名单向各代表团公布并在《教工生活》中刊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8、代表提交的批评建议书及未立案并转为批评建议书的原始提案,在提案审理会议结束后二周内,分类送达各有关职能部门作参考,部分优秀批评建议书可在《教工生活》中选登,并相应刊出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