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工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5月修订)

     根据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工会经费和财产物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来源

     1.会费:会员(含非在编教职工会员)每月缴交(或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一次,全部上交学校工会财务建帐。收缴标准为会员当月工资总额0.5%。

     2.行政拨款:每月按全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给,其中40%上交省总工会,60%留学校工会计划使用。非在编教职工会员的行政拨款由用人单位按校工会制订的办法拨交和安排使用。

     3.学校行政补助收入:按1998年学校制定的提取办法每年拨给,作为工会活动经费的补充。

     4.学校专项补贴:如教工俱乐部维持费专项补贴和教代会专用经费补贴以及某项重大活动临时补贴。每年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计划拨给及临时拨给。

     5.事业性收入:教工俱乐部活动场所使用管理费,舞厅门票的收入。

     6.其他收入:部分资金融资利息收入和赞助费收入等。

    二、经费运用

    1.会费的开支:会员所交会费全部拨交部门工会掌握使用,用于部门工会开展各项活动。

    2.行政拨款和学校行政补助,用于校工会教育、宣传、文体(含教职工假期活动)、女工、业务(含校工会、教代会干部培训,组织建设和各类会议等费用)、福利及行政办公等必要的开支。本着量入为出、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年严格按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执行。教工俱乐部大宗维修工程也需运用本项经费。

    3.教工俱乐部维持费专项补贴,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俱乐部的临时工工资、值班人员加班费和设备的维护、更新。

    4.教工俱乐部的少量收入,用于补充教工俱乐部维持费的不足。

    5.上述各项经费的运用,必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并严格履行借款、报账手续。校工会经费的收支预算、决算,必须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校工会委员会审核,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部门工会的经费使用,由部门工会委员会掌握,每年向本部门工会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固定设施、机电设备、器材、工具等。固定资产必须坚持建帐登记保管制度,统一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报学校资产处备案。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由工会领导、工会会计、财务、保管人组成资产清查小组进行盘点、清查。

    四、低值设备的管理

    低值设备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材料、物资。低值设备应由专人负责造册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抽查。低值设备损坏、报废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容易损耗的材料、物资。此类物资购买后要办理验收、登记和审核手续方可报销。并同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六、教工俱乐部收入管理

    教工俱乐部活动场所使用管理费的缴交,凭俱乐部交款通知单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收款时开具校内收据交缴款人,收据须加盖校工会财务专用章。舞厅门票从财务处领出,售出门票所得收入,如数交缴工会财务,抵充领出票款额。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上交所收款项,不能坐支,每次以一个月为限。现金不得在个人手上停留超过一个月。

    七、经费报账制度

    1.购买物资、器材、材料、物品,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凭正式发票由验收(保管)人、经手人、核准人签名,同时要写明所购物品的用途,方可报账。如发票金额较大,应列出明细品名账目。

    2.加班费的开支要有标准、数量,加班费标准参照学校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账单要有收款人签收,制表人和核支人签名,并在表中注明加班的时间和事由。

    3.市内、市外出差报账,要填写出差报销单,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名方能报销,有关补助标准参照学校出差报销规定。

    4.较大的维修、装修项目,购买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物资设备,应先提出报告,经工会领导讨论同意方可实施或购买,事后应办理有关验收手续,经核准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5.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工会经费的开支由主管经费的工会副主席审批;主管经费的工会副主席使用经费由其他工会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元的开支项目须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部门工会掌握使用的会费和校工会下拨或奖励给部门工会的活动费, 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建帐。部门工会的会费的使用要履行正常的借款和报销手续,借款和报销除经部门工会主席审批外, 并经校工会办公室审核。

    八、暂付款的管理

    暂付款原则上在借款人领款后1个月内(假期时间顺延)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要延迟报账,应征得工会有关领导同意。如有不按规定使用各种经费,未能正常报销,后果由借款人负责。暂付款超过规定或允许的时间报销,则参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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